贷款协议-深海渔业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3年9月2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捕捞和渔业
登记号码:7012
签署年份:1963-12-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华民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在本协议03中,要求银行批准某个特定项目的受益企业,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一份申请书,其格式应使银行满意,其中应包含该受益企业和该特定项目的说明以及副本借款人与该受益人企业之间将要签订的《子公司贷款协议》草案以及银行应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据此,除非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另有协议,(i)是否有任何受益人应偿还在到期之前,根据它是一方的《子公司贷款协议》,它对借款人的债务的任何部分,或者(ii)借款人是否应因从贷款收益中融资的商品而获得任何应得的保险金额,并且如果不应立即将上述金额用于执行特定项目,则借款人应随即向银行偿还,到期前,等额的贷款。并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向银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特定项目,商品以及每项产品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支出信息《贷款条例》 02将会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继续进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该贷款和当时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相反,尽管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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