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公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2年10月26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6977
签署年份:1963-11-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乌拉圭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为此,借款人承诺,除非银行另有协议,否则应在借款人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借款人的任何机构或任何此类政治分区的任何资产上设置留置权,包括共和国银行在内,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该留置权将事实上并平等地确保偿还贷款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设立任何此类留置权时为此将做出明确规定。并应向银行提供或促使银行向银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货物,借款人的高速公路系统的支出以及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的信息。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代理机构。除非借款人与银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将所有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用于贷款条例02应当发生,并且仅在执行项目时由借款人的领土进行。在银行将借款人通知借款人的通知之后,该期限应持续60天,然后在随后的任何时间在延续期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立即偿还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并且在任何此类宣布后,即使本协议或债券中有相反规定,本金也应立即到期并应支付。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除应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或在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征收的任何税款在其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时或与之有关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支付根据应以贷款和债券所用货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征收的所有此类税费(如有)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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