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交通管制的协定。 1962年10月16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边疆
登记号码:6961
签署年份:1963-10-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匈牙利语,捷克语
缔约一方的边境交通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缔约另一方的紧急服务机构可越境越过国家边界而无边境通行证,但应缔约一方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援助在其领土上发生自然灾害的一方。永久性边境通行证应使持有人有权在另一方的边境交通区反复停留不超过六天,但不包括过境之日。 ,签发通行证的当局可以扩大国家边界。出于家庭原因,也可以向打算在缔约另一方的边境交通区进行访问的人签发单次穿越的边境通行证,即e。 ,如果该人或其配偶的亲戚或与他亲近的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结婚,出生,死亡或严重疾病或收养的儿童)居住在缔约另一方的边境交通区。在严重影响缔约一方或双方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就道路,土地的使用达成协议或缔约另一方在边境交通区域内的设备。缔约一方主管当局应缔约另一方当局要求,应取消已签发的通行证或拒绝其重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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