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农业商品协定》。 1963年6月18日在尼科西亚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953
签署年份:1963-10-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浦路斯,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两国政府应根据该法案签署任何后续的《农产品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以上根据本协议可能到期或应到期的塞浦路斯磅退款应为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从退款时有效的最新《农产品协议》中可用的资金中拨出。(6)如果塞浦路斯镑根据《反腐败法》第104(e)条的规定拨出贷款由于AID尚未批准贷款,或者由于拟议的贷款尚未获得AID和财政部的共同同意,因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前执行该法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使用塞浦路斯镑1963年法案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当旅行(包括中转旅行)是去往或经过塞浦路斯共和国时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外出发,并且在旅行是其中一部分的旅行中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外其他地区旅行关于该协定第二条A款,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将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要求提供设施为使该法案第104条(a)项的目的,将根据该协议销售产生的塞浦路斯镑的百分之二转换为其他非美元货币。C.根据该法第104(g)条向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提供的贷款,用于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此类项目提供资金,包括迄今为止未包括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计划中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相互同意,根据本协议,塞拉利昂应计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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