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和经济合作协定(与议定书)。 1963年7月29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经济事项,贸易方式,合作
登记号码:6935
签署年份:1963-09-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喀麦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应将免税入境范围扩大至自1963年10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源自喀麦隆西喀麦隆和从喀麦隆运来的茶和热带硬木。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达成的,根据该协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将暂停从所有来源进口这两种产品的关税。(3)如果两名仲裁员不能达成协议,在提名第二位仲裁员之日起两个月内选择第三位仲裁员时,第三位仲裁员可应任一缔约国政府的要求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2)在遵守给予某些国家优惠待遇的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各缔约国政府应在其领土上给予工业和商业不公平待遇。在本协定中未作其他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其他国家的经营者和公司的优惠不得少于给予任何其他外国的经营者和公司的优惠。(1)在签署之日有效的国家立法框架内本协定中与投资有关的协定,每一缔约国政府均应给予另一国国民,利益集团,协会或公司在其领土上拥有或间接拥有的投资,不动产,权益,在其领土上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2)如果一个缔约国政府在另一缔约国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任命其仲裁员,则可以应另一缔约国政府的请求,由主席指定仲裁员。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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