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泰国设立一个基金会,称为“美国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应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泰国政府的承认,是一个成立并设立的组织。促进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向基金会提供的资金资助的教育计划的管理。(9)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教育和文化计划及活动,以进一步实现以下目的:本协议,但不由本协议提供的资金提供资金,但前提是,此类计划和活动以及基金会在其中的作用应在向泰国政府和国务卿提交的年度或特别报告中予以充分描述根据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并且前提是泰国政府或国务卿基金会在其中的实际或提议作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泰国政府同意,可将用于本协定的任何资金用于本协定,包括不低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此目的持有或可供支出的以泰国货币计的1,500,000美元以上。在本协定中,“国务卿”一词应理解为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或由他指定的代表其行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雇员。(1)为学习,研究,指导和其他教育活动提供资金(i)或(美国)在泰国的美国公民和国民,以及(ii)在美国境内或外的美国学校和学习机构中的泰国公民和国民美国。...
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5月24日在曼谷签署。pdf预览版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5月24日在曼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