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电力项目(随附第4号贷款条例和世行与塞浦路斯电力局之间的贷款协议)。 1963年4月1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贷款
登记号码:6909
签署年份:1963-09-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浦路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世行与塞浦路斯电子市政当局(以下称借款国)之间就此达成的协议为偶数日,该协议及其中的附表以下简称为贷款协议2世行已同意向借款国作出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等值的二十一百万美元的各种货币的贷款,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保证借款人对以下贷款的义务但《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持续三十天,或(ii)如果发生第S条(c)款中规定的任何事件。《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持续60年银行应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数日,然后在继续借款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并且如果所有当时尚未到期的债券均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并且在进行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予支付,无论如何,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内容均与此相反。借款人承诺,银行应除外否则,如果在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上设置留置权作为债务担保,则该留置权将事实上并平等地保证偿还贷款和债券的本金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并且在创建任何此类留置权时将明确规定该担保人的盟约,即其将不会采取或不允许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任何代理机构或任何具有政治细分视野的代理机构采取以下行动:会阻止或干扰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中所载的任何契约,协议和义务,并将采取或促使采取为了使借款人能够履行这些公约,协议和义务,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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