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特别是对收入和财产税征税。 1961年8月25日在奥斯陆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6896
签署年份:1963-09-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意大利,挪威*
保管国家:挪威
文本语种:挪威语,意大利语
在不违反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国家有权对特定的收入项目征税,而在另一缔约国中,同一收入项目应征税。根据该州的法律,该缔约国应将该收入免税,但在计算对其他收入的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与该收入未曾计算时相同的税率。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商业活动的,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应为该缔约国应有的利润。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的独立企业,与该永久性企业没有任何联系如果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缔约国的居民从另一缔约国的来源取得股息并且该股息在该缔约国征税,则其为缔约国的缔约国应允许从该缔约国的税收中扣除征收与在另一国缴纳的税款相等的金额,但前提是所扣减的金额与总税额(扣除额之前确定的)的比例不得大于在另一国按比例征税的股息以下是应课税的收入和财富税:对总收入,总财富或总收入或财富的一部分征收的税,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获得的利润征税,企业,税收增加发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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