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缔约方应被允许在另一国领土内建立科学和文化机构,但须遵守有关在各国建立此类机构的法律规定,除非该缔约方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被终止,则应予以终止经默契延长,每一缔约方随后保留在六个月的通知后随时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为了实现第1条规定的目标,各缔约方应通过提供研究金来促进缔约双方应在教育,知识,科学和艺术等领域最大程度地发展彼此之间的良好关系。通过发展各种类型的文化关系,使两国幸运地团结在一起的友谊纽带为此,他们决定缔结一项协议并任命为。...
文化协定。 1959年5月22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文化协定。 1959年5月22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