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新加坡国政府(以下简称“新加坡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下简称“澳大利亚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在新加坡提供治疗的协定。为圣诞节岛亚洲居民提供的新加坡医院考虑到澳大利亚政府每年向新加坡政府支付的金额为两万五千马来亚元(25,000马币),并且在不违反下文所述条件的前提下,新加坡政府同意在新加坡医院为患有精神疾病,结核病,麻风病,鸦片成瘾或需要骨科或其他外科治疗(以下简称“患者”)的圣诞节岛亚洲居民提供治疗:澳大利亚政府同意遵守以下规定:新加坡政府医务人员对任何部分的必要性或必要性的意见特别是在新加坡住院的患者,并且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从圣诞节岛到达新加坡后由上述医务人员裁定不适合在新加坡住院的所有患者。自1963年7月1日起生效,此后应自该日期起二十四个月继续有效,除非任一国政府较早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三个月终止本协议的意图:只要在本协议有效的任何时候,其条款。新加坡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可以不时以信函方式通过上述政府各自的提名人达成协议,或否则,为了确保本协议更好地工作,在细节问题上,只要这些细节问题与本协议的条款。...
关于在新加坡医院为圣诞节岛亚洲居民提供治疗的协议。 1963年6月6日在新加坡签署。pdf预览版关于在新加坡医院为圣诞节岛亚洲居民提供治疗的协议。 1963年6月6日在新加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