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3年1月8日至15日,西班牙港。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6829
签署年份:1963-07-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货币转让或根据投资担保转让的财产出售所获得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合法货币,包括其贷项,应由特立尼达政府给予处理,多巴哥在交换,遣返或使用中,不少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给予美利坚合众国国民的资金,该资金得自与投资者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都可以将其货币用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任何支出。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以某种方式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符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法律:(a)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用额,(b)任何索偿或权利投资者已经或可能从其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商业活动中产生或可能从投资担保下使投资者有权付款的事件中产生,或(c)投资者在任何财产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境内的实体或有形或无形资产),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应承认这种转移是有效和有效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投资,除非特立尼达政府多巴哥批准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并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保证这种投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应应任一政府的要求,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能保证的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投资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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