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按照国际原则和惯例维持并继续保持外交和领事关系,并同意缔约任何一方的外交和领事代表应在对等的基础上享有所有权利,特权和经验。根据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职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符合国际法和惯例的普遍接受的原则。为实现更紧密的合作,两个缔约方同意审查与领事关系有关的问题,贸易,通讯,逃犯的移交以及所有其他共同关心的事项,以期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以对等的方式达成协议。两个缔约方同意,如果在事项上有任何直接争议并在应有的情况下影响他们,他们将努力通过通常的外交手段解决此类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找到解决办法,双方将以真诚的朋友精神进行安乐。缔约双方希望在文化,知识,科学和教育领域实现最大程度的合作,但出于安全考虑,双方同意和缔约各国的公共秩序:。两个缔约方认识到,在考虑到各自国家的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移民控制的前提下,其国民在受到限制时应受到最低限度的限制。...
友谊条约。 1959年4月17日在吉隆坡签署。pdf预览版友谊条约。 1959年4月17日在吉隆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