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一个缔约国中有义务向配偶,前配偶,合法子女,继子女,养子或非婚生子女供养maintenance养费的最终判决,行政决定或书面承诺。如果在判决,决定,裁定或承诺中未指定the养费的数额,或在该缔约国中可以执行的该孩子的母亲,应在其他缔约国立即应其执行。如果执行申请的金额高于规定的数额,则也可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捐款数额的证明。如果根据作出该决定的国家的判决,决定或裁定, d。寻求执行,缴纳的数额定得较低,或宣布维持义务不存在,要求执行的判决与这种判断相反,d在该州不得进行裁量或裁定。要进行恢复的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要求证明书,以证明裁定,裁定,裁定或承诺符合规定的执行条件。在第一条第一款中,应向有权获得entitled养的人居住的缔约国或作出判决,决定或裁定或订立书面承诺的缔约国当局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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