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电力项目担保协议》(附第4号《贷款条例》和世界银行与南斯拉夫投资银行之间的《贷款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贷款
登记号码:6772
签署年份:1963-06-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世行与南斯拉夫投资银行(以下称借款国)之间就此达成的什至协议,该协议及其中的时间表在下文中称为“贷款协议” 2,世行已同意向借款国提供一笔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折合为等值三千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各种货币,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在提供以下内容后保证借款人就此笔贷款承担的义务02(c)贷款条例》中的内容应视为以下内容:“ Bor Rower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协议,担保协议或债券,或根据银行与借款人于1961年2月23日签订的贷款协议1(电力项目)或瓜尔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相关担保协议e银行或其下发行的债券.1978年12月1日至1979年12月1日至1979年12月1日1980年12月1日至1981年6月1日1981年12月1日至1982年6月1日1982年12月1日1984年12月1日,1984年12月1日,1985年12月1日,1985年12月1日,1986年6月1日,1987年6月1日,1987年12月1日。(c)在履行任何其他盟约或协议时,应发生违约。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协议》,《担保协议》或《债券》或根据1962年7月11日签订的《贷款协议》,与该担保书同日的《担保协议》或其中规定的债券的一部分。01无限制或对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其他其他约定的限制,担保人在此无条件保证作为主要义务人,而不仅仅是保证人,应及时,准时地支付本金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贷款,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溢价(如果有),贷款协议和债券中规定的贷款的预付款或债券的赎回,以及借款人的所有约定和协议的守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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