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按商定的服务和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上剩余的飞机存放所经营的飞机,应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免除关税,检查费即使这两种飞机在上述领土上的航班上使用或消耗了此类用品,也是如此。由于这两个缔约方是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的签署国,因此,代表团同意不将此问题纳入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中,同时表示希望相互履行《过境协议》中的承诺。(a)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应在对等的基础上给予航空公司由马里共和国政府指定经营以下国际航空服务的许可证es:1.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设计,并有权拒绝或撤销对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并且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在授予的许可中作出规定在不满意指定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另一方或其国民或在指定航空公司不遵守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认为必要的条件。 a)马里共和国政府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向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公司授予经营下列国际航空服务的许可证。...
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附有附件和交换说明)。pdf预览版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附有附件和交换说明)。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