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的航空公司或代表缔约另一方的缔约方引入或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上搭乘的,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应:在给予互惠的基础上,给予与第一缔约方征收的关税,检查费以及其他关税和费用相同的待遇,该待遇应与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国家航空公司或最惠国航空公司的待遇相同。(4)如果没有按照上文第(2)款的规定确定关税,或者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不同意如此确定的关税,则两个缔约方应自行努力达成协议,并应采取一切措施。必要的步骤以使此类协议生效,如果缔约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应达成争端协议。(5)如果并且只要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航空公司不遵守根据第(2)款作出的决定或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中止或撤销行使默认情况下,其指定航空公司或指定的默认航空公司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3)一缔约方的指定航空公司根据约定的服务运营的飞机以及燃料,润滑油,备件,在此类飞机上保留的常规设备和飞机仓库,在进入或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征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国家关税和费用,即使使用了此类用品或(1)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的进出其领土的法律法规此类飞机在上述领土上的飞行或飞行,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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