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损害《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参加者和与讲习班有关的活动的所有人应享有独立行使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便利和礼节。与研讨会相关的功能以及与澳大利亚法律相一致的地方费用,服务和设施,应由政府作为研讨会的主办方,并由联合国为与联合国相关的服务提供研讨会应在政府与联合国之间的相互往来中相互商定并指定。因此,与研讨会有联系的联合国官员应享有《公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关于警察在保护警察中的作用的研讨会人权应于1963年4月至5月在澳大利亚堪培拉举行。联合国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希望执行大会第926(X)号决议的规定z关于人权咨询服务的方案,已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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