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刚果政府(利奥波德维尔)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就为研究堆转移浓缩铀的合同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6690
签署年份:1963-04-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刚果(利奥波德维尔),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e)在完成燃料材料和指示剂材料的制造和装运准备之后,并就有关燃料材料的决定达成协议,并由当事各方收到关于指示剂材料的决定,刚果,应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代表原子能机构安排运输人,该运输人应在三十天后书面通知委员会,但须遵守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条款,收费和执照,以运输和交付燃料和鉴于该机构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于1959年5月11日3缔结了一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称为“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承诺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向原子能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特别优惠。可能的物质在遵守《合作协定》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应将其移交给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应从委员会接受:(a)最多1000克铀,其同位素U的重量约占20% 235(以下称为“燃料材料”),根据本合同第3(b)节确定的精确数量,包含在50千瓦TRIGA Mark 1研究堆(以下称为“ “ TRICO反应堆。 “)(b)燃料元件中燃料材料的确切数量和浓度应由供应商或制造商确定,刚果应促使供应商向原子能机构和欧盟委员会提交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书面证明。制造商确定同位素U 23S中的重量富集度以及所制造的燃料元件中所含浓缩铀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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