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拉各斯,1962年8月28日至12月24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6677
签署年份:1963-04-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尼日利亚,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任何此类保证向任何人支付美元,则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将承认该人将任何权利转让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担保下的付款的所有权,因被征收而被没收的资产的利息或因被没收而变得无用的资产,或任何货币的任何货币或任何货币的贷项,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代位权尼日利亚的法币,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这些保证获得的信用,应给予与给予的同样优惠的待遇来自与该担保所涵盖的交易相当的美国国民交易产生的私人资金,以及该货币或其抵免额应提供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作为行政费用。并且第三名仲裁员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后三个月内达成协议。如果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未能在三个月内指定自己的仲裁员,或者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约定第三位仲裁员,则由国际法院应任一政府要求,通过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来作出必要的任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将根据其中任何一个的要求咨询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在尼日利亚已经提出或正在考虑进行投资担保的有关项目,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索赔,则应将其转达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仲裁庭应当由下列三人组成:一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由两国政府同意,并由两国政府共同商定,由第三国仲裁员兼任仲裁庭主席,但该第三名仲裁员不得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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