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于1962年12月15日与坦any尼喀政府缔结了关于建立和运作技术援助项目的协议(以下简称“主要协议”)在坦Tang尼喀,作为上述“项目”),上述北欧政府本着《北欧合作协议》的精神,希望就该项目的开发和执行中的合作达成协议,其协议如下:应设立一个委员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该委员会可根据主要协定并在缔约方已分配或将分配给该委员会的款项的范围内,就项目的执行作出决定就项目而言。基本政策的内容,包括与项目人员一般雇用条件有关的事项,委员会应向缔约双方提交会议。委员会应任命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坦ika尼喀的项目日常管理,并应向他提供必要的指示和授权。执行该项目的费用的年度概算,由缔约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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