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正式文件和法律信息交流的条约(与《最后议定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息,司法事项,文件,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6550
签署年份:1963-03-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捷克语
如果在任何一个缔约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的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希望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法院利用第四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益,他可以向该缔约国提出申诉。如果其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为缔约国一方的常住居民或惯常居住在缔约国一方,则该缔约国一方的国民作为原告(申请人)或中间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法院出庭,不得以其为外国人或未在该国定居或惯常居住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以支付法律费用。如果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最后且可强制执行的判决命令命令偿还法律费用,根据第2条或提出申诉的国家/地区的法律获得豁免的原告(申请人)或中间人的费用或法院费用的支付f从保证金的存入或预付款中,应根据请求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执行该判决。由缔约国一方法院或行政当局签发的经官方签名并盖章的文件,应具有证据价值。缔约国另一方法院和行政当局的正式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提及的文件和证明,应附有法院或行政当局或草拟文件人的正式签字和盖章。没有进一步合法化,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法院和行政机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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