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军官之间的关系应在联合国可与这些军官订立的合同中加以规定。联合国承诺在其可动用的财政资源范围内,为成功实施该公约提供必要的行政设施协议,具体包括支付津贴和津贴,以酌情补充政府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由政府支付给官员的薪水,并应要求以无法提供给政府的货币进行支付,以及根据军官,其家庭或财物的合同条款将其移动到象牙海岸以外的地方旅行和运输。政府与任何军官之间因其服务条件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转交由政府或有关官员移交给联合国,联合国应使用其d协助他们达成解决方案的办公室。本协定体现了联合国向政府提供行政官员或专家(以下简称“官员”)服务的条件。在执行上款时,但在不限制其一般性或第一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政府与军官达成的任何协议均应体现一项具体规定,即军官不得履行与其特别国际法不符的任何职能地位或联合国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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