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世行与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以下称借款国)之间据此订立偶数日的协议,该协议及其中的时间表在下文中称为贷款协议,2世行已同意向借款国作出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等值三百万美元的等值货币提供的贷款,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对此类贷款的义务,下文所述世行与借款人于1956年9月18日签订了一项贷款协议(资本货物进口信贷计划)1(以下称第一笔贷款协议),世行同意向借款国提供等值的三百万美元的货币贷款( 3,000,000美元),以资助一项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农业产品所需的资本货物进口计划通过《贷款规定》的国家银行系统02扩大信贷,在担保人的领土内从事轻工业,并将持续60天,直到银行将其通知借款人,然后,在其续期的任何随后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该贷款及当时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立即到期并应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该本金应到期并不论本贷款协议或债券中有何相反规定,应立即支付。鉴于本行与借款人于1960年5月4日签订的贷款协议(工业设备项目)3(以下称为第三笔贷款协议),本行同意向借款国提供相当于200万美元(2,000,000美元)的多种货币的贷款,以帮助该计划中与t他鼓励私营企业进口资本货物,以发展担保人领土内的产业。...
担保协议-第二个工业工业设备项目(随附第4号贷款条例和世行与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pdf预览版担保协议-第二个工业工业设备项目(随附第4号贷款条例和世行与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