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关的临时协定。 1962年3月5日在日内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398
签署年份:1962-11-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丹麦政府在1960-61年总协定关税会议上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八条之二第2款进行了关税谈判,并希望在不等待准备体现该会议结果的议定书的情况下立即达成最终协议,应达成以下协议:。以本附表的规定,本协定的规定和本节的规定为准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50条(a)(4)(B)和(C)的规定,本附表的费率栏中指定的费率将按以下规定生效:。但是,一方的附表中列出的减让除非该时间表另有规定,否则应在该一方通知另一方将其让步的意图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该项目中的费率应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二附表XX(日内瓦-1947)第I部分中的注释项目1102(b)[第一]。(b)就(a)款而言),“一年的整个期间”一词是指某个税率最初生效后,但由于美国立法或根据该法案采取的行动导致较高的税率,则不包括该时间在内的总计一年的一个或多个期间正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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