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商品,农业,农产品
登记号码:6349
签署年份:1962-10-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韩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根据法律第104条(e)款规定的韩焕贷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未预付,原因是华盛顿国际开发署未批准贷款或未提议贷款根据华盛顿国际开发署和大韩银行的共同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将韩文wan用于该法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该wan文归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使用根据本协议进行的销售而产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其使用方式和优先顺序应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决定,并用于以下目的,按以下所示的金额:存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帐户的h的金额应等于t的美元销售价值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偿还或资助的商品和海洋运输费用(由于要求使用美国国旗船而产生的超额费用除外)按以下方式转换为万国:。或该协议应由两国政府根据该法签署,根据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到期或将要到期的焕焕退款将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进行退款时有效的最新农业农产品协议中的可用资金。取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发行以及大韩民国政府对购买授权书的接受程度以及是否可用出口时,根据该法规定的商品价格,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诺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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