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国民的社会保障事项的管理公约。 1957年10月7日在布达佩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6325
签署年份:1962-09-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匈牙利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匈牙利语
如果索赔人即使将在缔约双方领土内完成的期间合计,也仅满足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的应享权利条件,则缔约一方保险人应支付的养恤金数额应如果不考虑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完成的期间,则不少于索赔人应获得的养恤金数额;如果从一个缔约方的保险人处获得了事故赔偿或无效养恤金的人一方因发生工业事故或疾病而未遭受另一次工业事故或染上另一种工业疾病,但其工作能力进一步降低,应要求支付赔偿金或养恤金的保险人对其金额进行必要的更改,即使如有关的人在病情恶化时已投保如果由于发生工业事故或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感染了工业病而使工作能力降低的工人随后因发生工业事故或感染了工业病而进一步降低了工作能力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缔约另一方的保险人应就工作能力的全部减少提供利益。缔约任何一方的保险人可授权缔约另一方的保险人汇出预付款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居住并有权从给予该授权的保险人那里收取养恤金或其他金钱利益的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前保险人负担两个缔约方的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利益第1款规定的远低于当事方在其领土内住所的缔约方的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退休金,该人应有权获得与差额相等的补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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