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谨提及日本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在1961年8月22日至1961年10月6日在东京举行的讨论,以期有序推销日本人。于1962年在美国生产棉纺织品,并代表日本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谅解,即根据“关于国际棉纺瓷砖贸易安排”第一节的规定该协定于1961年7月21日在日内瓦完成1(以下简称“日内瓦协定”),允许“相互接受的其他条款双边协定”,两国政府将采用本协定所附的双边协定,期限为十二个月始于1962年1月1日,但短期安排是《日内瓦安排》。(1)如果日本政府认为由于限额和上限,根据这一安排,第三国将获得增加向美国出口棉纺织品的机会,这是不平等的机会,日本政府可要求与美国政府协商,美国政府将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a)对本安排的合理修改,(V)根据第一节的要求。根据《日内瓦安排》第一节的规定,允许“在其他条件下相互接受的双边安排”如下:两国政府将从1962年1月1日起实行十二个月的双边安排,但日内瓦安排的短期安排将在日本和美国之间生效并在那时生效。这种安排的目的是通过避免过度让步来维持日本棉纺织品在美国的有序销售。在任何特定时期或任何特定项目上进行调整,并通过不断努力实现从日本到美国的棉纺织品出口更广泛的多样化。...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之间就构成日本棉纺织品的安排交换信件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之间就构成日本棉纺织品的安排交换信件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