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按照本条第2款3.的规定付款,则政府有权行使和享受儿童基金会针对第三人的一切权利和要求,并为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适当起诉所有诉讼或诉讼的辩护,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发出第三方通知的措施。政府应在执行计划时保留此类会计和统计记录经双方同意是必要的,并应要求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和报告。本协议于约翰·卡雷法之间于1942年4月11日签订。 -斯马特,外交事务大臣,代表塞拉利昂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并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另一部分的基金(以下称“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用品和设备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政府,但运输和大型设备除外,否则可提供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平有效地分配或有效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不受种族,信仰,国籍或政治信仰的歧视与行动计划。...
关于儿童基金会在塞拉利昂的活动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儿童基金会在塞拉利昂的活动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