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利国际交通,在瑞典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发并在此有效的每本机动车(机动车或摩托车)驾驶执照均应授予持有人权利。暂时在另一国停留不超过一年,以驾驶具有其驾驶执照资格的那种机动车辆。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也认为这种安排是可取的,因此本说明以及您的作为回应,应正式确认对两个政府之间的协议的确认。但是,对于以驾驶汽车为目的而雇用的雇员,则上述规定仅在该车辆在东道国以外的其他地方登记的情况下适用。德国Deutsche Regierung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gleicher Weise diese Regelung als wunschenswert erachtet,wird diese注意,im Zusammenhang mit。... 交换构成相互承认驾驶许可证的协议的票据。 1957年2月13日,波恩pdf预览版 交换构成相互承认驾驶许可证的协议的票据。 1957年2月13日,波恩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