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各国应将缔结协定或特别安排的任务委托其主要税务当局,以期避免在协定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对本协定的目的与收入或财富直接征税双重加倍。明确规定并解决在应用或解释本协议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在接受报酬的两个缔约国之一的大学或其他类似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或技术学校的学生在另一国受雇以接受其学习所需的实践培训为目的的劳动,只要在该国受雇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并且他在有关国家居住期间获得的收入不超过4,000瑞典克朗或等值货币摩洛哥迪拉姆。如果对两国中哪个国家是个人的财政住所国存有疑问,应通过两国主要税收机关之间的特别协议解决。为第3条的目的,位于两个国家之一的常设机构应视为包括该机构任何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所获利润,无论是在该企业的当前运营中还是在该企业的清算中位于另一国领土内的财产的法人团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机构,基金会和基金会,尽管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在两个国家之一的领土内定居,则应征税。根据该国的法律,在另一国领土内不承担比该国应税实体所征收的总税额高的任何总税额同一类别的其他国家有责任。...
避免双重征税和就直接税制定相互行政协助规则的协定(与《议定书》)。pdf预览版避免双重征税和就直接税制定相互行政协助规则的协定(与《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