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国与奥地利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财产税征收双重征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6122
签署年份:1962-04-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丹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德语,丹麦语
(1)凡在缔约国其中一个住所的人证明该缔约国财政当局的行为导致他的案件受到双重征税,有悖于本协定的,该人有权享有,但不得损害这种法律补救办法根据本国法律可能对他开放的,向其住所国的主要财政当局提出申请。(1)在缔约国一方居住的人从其经营活动扩展到该收入仅在属于该国领土内的企业的常设机构的范围内,才应由该国征税。(2)在符合第(1)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属于在缔约国一方管辖的人所拥有的财产,该财产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或者属于用于执行下列活动的固定基础该专业应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征税。(1)在该缔约国其中一个住所的人从从事该项职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独立活动中取得收入。 ,该收入仅应由该国征税,除非该人在另一国定期有固定的基础可用于进行其活动。(1)住所缔约国之一的人从不动产,该收入应由该财产所在的国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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