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的代表进行谈判期间,导致两国政府之间签署了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议”),缔约双方已就该协议的实施达成以下谅解:缔约双方均同意不承担进出口关税,税费和/或收费。双方应按本协定对两国之间买卖的任何货物征收高于适用于按照类似条款和条件从第三方进口或出口给第三方的类似货物的税率。大韩民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进一步促进经济关系缔约双方之间的所有贸易均应受到进出口管制,外汇管制以及不时影响对外贸易和付款的其他管制在两国有效的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同意进行修订,也可以在大韩民国政府或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要求的九十(90)天后随时终止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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