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发生强迫降落或其他事故而影响一个缔约方的飞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的情况,发生该事件的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立即通知航空当局第五条(1)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国际服务的飞机及其常规设备,物资,并向旅客和机组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燃料和润滑油,以及在此类飞机上的飞机存放处(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到达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必须提供此类设备和服务。帘布层一直保留在飞机上,直到重新出口或在整个飞行过程中使用(2)每一缔约方关于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货物进出本国领土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护照,海关,货币,医疗和检疫手续的特别法规,适用于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上到达或离开缔约一方领土的旅客,机组人员和货物。(1)缔约双方的法律和法规应适用于航行和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进入,停留,离开和飞越第一方领土期间的运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定服务应关闭与公众在指定路线上的运输要求有关的关系,并应将其规定作为其主要目标。合理的装载系数,其容量足以承受当前或合理预期的运输要求,该运输要求源自或指定给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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