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仲裁裁决和真实行为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文件
登记号码:6029
签署年份:1962-01-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比利时*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德语,法语
(1)两国应根据1927年9月26日《日内瓦公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在另一国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即使如果当事方不受该公约缔约国或其他国家的管辖。(4)就本公约而言,“原讼法庭”一词应视为是指作出决定,“适用于法院”一词在奥地利应理解为是指申请执行的法院,在比利时是被要求使该决定可以执行的法院。(2)该《日内瓦公约》被两国作为缔约国的另一多边公约代替,该另一公约应管辖奥地利和比利时之间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关系。 (1)缔约一方之一的法院作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决定,应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予以承认:(a)原属法院具有本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管辖权对于与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无关的决定:(a)在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在其领土上有住所或惯常居所。除非诉讼的标的是在申请承认的国家领土内的不动产的权利,否则原籍法院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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