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出应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并且仅影响退出国,但以下情况除外:(a)本协定第8条的规定对于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已被确认或签发了适航证书的航空器,自退出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也应根据本协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通知欧洲民用航空会议主席和成员国。(1)如果缔约国收到了适航证书的申请对于进口或进口到其领土并随后进入其登记册的航空器,应遵守本协议的其他规定:(a)使该飞机的现有适航证书有效,或(b)签发新的证书。(1)不少于合同的百分之二十五(25%)各国有权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不早于十二个月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出的要求,召集一次缔约国会议,以考虑对之提出的任何修正案。一,在其领土上制造飞机并将其从其出口到另一缔约国的缔约国,该缔约国随后根据本协定第二条向该飞机提供有效的适航证书。...
与进口飞机适航证有关的多边协定(附表)。pdf预览版与进口飞机适航证有关的多边协定(附表)。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