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务判决公约(带有签署议定书)。 1960年7月14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法律事项,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5972
签署年份:1961-11-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2)凡判决债务人满足原告法院对判决所提起的以上诉方式提起诉讼的法院或当局,或尚未实际提起该法律程序,但可提出上诉的时间根据原始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该法院或当局仍可以承认该判决,或者,如果判决债务人为此目的做出请求,则可以拒绝承认该判决或将其关于该判决的押后承认判决,使判决债务人有合理的机会完成或提起此类诉讼。(3)根据第六条对判决进行注册或根据第七条就判决作出执行性声明的情况,该判决应涵盖原法院判决日期与登记或强制执行宣布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按判决书或判决书所附原法院证明书中规定的费率(如有)(1)拒绝根据第六条进行的判决登记或根据第七条作出的强制执行声明,或者如果判决债务人满足法院的判决,则应予以撤销(a)如果法院申请:(a)原法院作出判决后,要求执行的判决下的应付款已通过付款或其他方式清偿。 (5)在判决中应支付的款项以其所适用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以外的货币表示时,适用的法院所属国家/地区的法律应确定是否,如果是,应以何种方式在何种情况下将根据判决作出的应付金额转换为或应将其转换为为满足或执行判决目的而适用的法院所在国家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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