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公约(以及关于实物福利的议定书和最终议定书)。 1960年4月20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5958
签署年份:1961-11-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3)在本条第(2)款(a)项所述情况下,在联合王国境内雇用德国国民,并根据其服务合同受雇为德国国民在联合王国境内设有指定办事处,或在本条第(2)款(b)项所述情况下在联邦共和国境内雇用了一名人员,并且他的服务合同已由在联邦共和国境内受雇于联合王国政府服务或为联合王国的公共公司服务的人缔结的(a)受雇于其领土的一方的立法适用于他,除非且直到他按照本段(b)分段的规定发出通知,否则,缔约一方的社会保障机构已向某人预支了任何时期的预付款,或已向他支付了一笔预付款。 y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在该期间享有的利益,而无视本公约的规定,另一方的社会保障机构随后决定该人有权根据另一缔约方的立法在该期间受惠(c)另一方的授权,应在该期间到期的要求下,由前方授权的预付款或利益支付的任何超额付款,并可将这笔款项转给前方授权。在一个缔约方的法律下完成的当期与在另一缔约方的立法下完成的当期相吻合,应仅考虑该人最后受雇于其领土的该缔约方的立法下完成的当期在该期限之前,或者,如果他以前未曾在任何一方的领土内受雇,则仅受该立法规定的同等期限内的雇用在那段时期之后首次在其领土上工作的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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