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定航空公司”,是指缔约国一方按照第三条以书面形式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为在该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的航空公司。一,缔约国一方航空当局应其要求向缔约国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合理要求的指定空运企业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数据,以供缔约国另一方航空当局使用。审查第一缔约国任何指定航空公司在按照第二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上提供的运力的目的。(a)指定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在合理的负荷系数下,提供足以满足该航空公司当前和合理预期的运输原运输要求的能力a在缔约国领土内指定该航空公司的地点为目的地或目的地的,缔约国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应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按照各自领土之间的指定航线经营国际航空服务一,缔约国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运力与缔约国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运力应保持在与航空运输要求合理的关系上在那条路线上。...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