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相关信件)。 1958年6月16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835
签署年份:1961-08-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挪威,罗马尼亚*
保管国家:罗马尼亚
文本语种:法语
如果一个缔约方的飞机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被另一方的飞机强行降落,造成损害或发生灾难,发生事故的缔约方应立即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采取行动调查事故原因,并应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准许该缔约方的代表自由进入其领土,以便以观察员身份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第一条进行飞行的飞机本协定以及此类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存储,在到达或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除进出口关税和其他关税,即使此类材料是在该领土上空飞行中使用或消费的,除非这些材料在另一《魂斗罗》的领土上转移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可在批准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启用附件一所示的空运服务之前,要求该航空公司证明其符合条件(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在书面通知中指定给该国航空当局的航空公司。打算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指定为同一通知中指定的航空服务的运营人的另一缔约方。本协定附件一中所示的航空服务可在缔约双方尽快启动授予第一条所述权利的当事方已为此目的并在订约后尽快指定了一家航空公司授予权利的一方已向航空公司颁发了适当的运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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