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60年1月19日在马德里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
登记号码:5804
签署年份:1961-08-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西班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3)在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2)款发出通知而终止本协议后,联合王国政府可要求终止根据本协议订立的合同,并要求退还任何燃料或其他特别费用。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核材料,但须向返还该燃料或其他特殊核材料的人(视情况而定,包括该国政府,管理局或JEN)付款,其总金额应按价格计算(ii)经与西班牙政府协商后,任命可随时访问所有地点和数据的代表,以及因其原因而有权访问的任何人的代表职业涉及根据本协定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目的是核算如此提供的原材料或特殊核材料以及衍生的原材料或特殊核材料从使用如此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并确定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和第六条规定的限制和条件,并且应被允许为此目的进行自己的测量。联合王国政府应享有以下权利,以确保根据本协定提供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或使用这些材料或设备衍生的任何源材料或特殊核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 (i)审查将根据本协议提供给以下人员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包括核反应堆。(1)管理局应将西班牙的JEN或该政府授权的人员出售给西班牙政府,或以商业方式协助西班牙政府,JEN或该政府授权的人士以商业方式从联合王国购买商品特殊用语:(a)为使本协定所规定的从联合王国获得的研究和动力反应堆有效连续地运行所必需的质量和数量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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