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合同的延期有关的协议。 1967年3月15日,4月7日至10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5791
签署年份:1967-08-1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挪威,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关于委员会根据本协定可能租用的或根据先前协定可能已租借给瑞典政府或任何私人或当事方的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元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机构,瑞典政府对于因生产,制造,拥有,租赁,拥有或使用这种特殊核材料而引起的任何事项,将保证美国政府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包括第三方的补救措施,并使美国政府免受损害。一旦委员会将可燃成分交付瑞典政府或受其控制的任何个人或私人机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证将由瑞典政府转换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材料或装置美利坚合众国或受其管辖的授权人员。本协议或前述协议的管辖权,即美国政府根据本协议第七条K款购买的材料,以及美国政府根据第七条L款保留的材料本协议或与第五条相同类型的等效材料。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对荷兰王国政府及其专家,代理商或雇员进行赔偿,并使之不受损害。责任索赔,起诉,索赔-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死亡或损害或任何其他损害而造成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损害的索赔和诉讼,或任何其他偏见,应直接或间接地归因于在本公约中实施或执行的任何行为本协议和《运营计划》规定的运营过程,但上述情况除外行动,索偿或起诉是此类专家,代理商或员工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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