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a)新西兰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应任一政府的要求,他们将进行磋商,以期避免或消除贸易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新西兰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协议或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政策的制定而在本协议的实施中。在新西兰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就贸易协议进行谈判期间2自1959年4月1日起生效的德意志共和国,我们同意,《协定》或我们在签署本协定时交换的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每个政府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贸易。对本协议附件中指定的金额进行年度审查并考虑相应的配额要求除新西兰感兴趣的其他商品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努力使附件所列商品以及源自新西兰并对其感兴趣的其他商品在德国市场的准入扩大两国政府同意,在这种磋商中,它们应遵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4款规定的厄运原则,即这种共同政策不应具有增加新西兰与新西兰之间贸易壁垒的作用。组成德国和德国联邦共和国之间达成1同意书的交易,以完成1959年4月20日的德国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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