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建立越境管制制度,居住在指定边界地区的每个缔约双方的国民可仅出于商业和/或访问目的而自由地进入对方的相应边界地区并在其中旅行。亲属和/或出于宗教崇拜和/或娱乐目的,但须遵守其中的法律和法规,证明他们是边境通行卡的真正持有人,应由每一缔约方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发行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为促进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希望缔结一项协定,规定给予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非法入境的每一缔约方国民的待遇,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快速和简化的入境管制系统d。生活在该缔约方指定边界区内并打算在有限时间内访问另一缔约方相应边界地区的每一缔约方的国民,为此目的指定了以下签字的全权代表:在相互交流以适当和应有形式获得的各自全权后,已达成以下协议:。除下文规定外,各缔约方应遣返其本国或现在可能在本国领土内找到的国民。另一方应由后者的主管当局确定有关缔约方的国民已经非法进入了另一方的领土。缔约各方中的每一方应在相互协商和同意后建立过境卡。另一个边界区域内的发放站以及过境站的出入境站ns在其边界区域。...
移民协议。 1956年7月4日在雅加达签署。pdf预览版移民协议。 1956年7月4日在雅加达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