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1年6月26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5744
签署年份:1961-07-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联合国特别基金,上沃尔特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议开展业务而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无害,除非本协议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本协议引起的。此类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物资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且直到根据政府之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可以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3.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相同。政府应将联合国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一个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由特别基金或执行董事保留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的机构。缔约双方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应由执行机构支付。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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