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 1960年5月21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5709
签署年份:1961-06-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罗马尼亚语,捷克语
(1)领事未经特别授权,有权在其领事区内在法院采取行动,以保护派遣国国民和法人团体的权益,并在其所在地的其他当局面前代表他们由于缺席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保护自己的权益。(1)领事有权在其领事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派遣国的权益国民和法人团体。(1)领事国和领事官员可以由接收国当局传唤,以就与其公职无关的事项提供证据。(1)每个缔约方均有权在其领土上设立另一方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机构(以下简称“领事馆”),并任命总领事,总领事,副领事领事和领事代理人(以下简称“领事”)。(d)拟定或证明与派遣国国民和接受国国民之间的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书,但前提是这些文书仅涉及位于该国的利益派遣国领土或将在该国家领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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