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业务和执行人员的协议。 1959年11月24日在喀布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援助
登记号码:5705
签署年份:1961-05-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富汗,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或任何官员因服务条件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执,均可由政府或有关官员转交联合国,联合国应利用其good旋协助他们达成协议。联合国与军官之间的关系应在联合国可与这些军官订立的合同中规定。联合国承诺在其可用的财政资源范围内,为成功实施提供必要的行政设施本协定的规定,具体包括支付津贴和津贴,以酌情补充政府根据本协定第四条第1款支付给官员的薪金,并应要求以无法提供给政府的货币进行支付,以及当军官,其家人或在执行前款的前提下,但不限于此规定的普遍性或第一条第1款最后一句的一般性,政府与军官订立的任何协议均应体现一项具体的规定。规定该官员不得履行与其特别国际地位或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职能,但是,任何此类协议或安排均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应通知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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