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研究堆转让浓缩铀的合同。 1960年12月23日在华盛顿和1960年12月30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研究
登记号码:5689
签署年份:1961-05-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e)在完成燃料材料和指示剂材料的制造和运输准备之后,并由当事各方就燃料材料的确定达成协议,并由当事方收到关于指示材料的确定,芬兰应安排运输人,在向欧洲委员会发出三十(30)天的书面通知后,并按照欧洲委员会要求的条款,收费,条件和许可证,将燃料和指示材料运输并交付给运输人。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出口港。在收到委员会发票后的三十(30)天内(在委员会将燃料材料和指示材料的所有权转移到芬兰之后或之后发货)原子能机构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费率向委员会支付燃料材料和指示剂材料。在三十(30)天后收到原子能机构的发票(将在当事各方就燃料材料的确定达成协议并已收到有关指示剂材料的确定时或之后发货),芬兰应向原子能机构付款按照本条第2款,以美元为单位,应等于原子能机构应向委员会支付的款项。根据《合作协定》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和担保,委员会应移交给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应从委员会接受:(i)浓缩铀U-235(以下称为“燃料材料”)中约13000克浓缩铀,按重量计约占20%。根据本条第3款(b)项确定的,装在100千瓦Triga Mark II研究堆(以下简称“反应堆”)的燃料元件中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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