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包括附件和注释交换)。 1958年3月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
登记号码:5656
签署年份:1961-03-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基斯坦,瑞典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C)在双方接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本条(B)款所定义的流量费率规定提出的任何建议之前,由航空公司收取的费率缔约一方领土与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的往来,应在本条(A)款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并在考虑到该航空公司的利益后,确定另一方,且不得与另一方的航空公司在有关指定航线的该部分运营航空服务所确定的费率有差别。(A)每种指定的航空服务可立即开通或在较晚的日期,由授予本协议权利的缔约方选择,但条件是:(i)权利h的缔约方经批准,应指定指定航线的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指定航空公司”)。(B)缔约一方应促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服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提前复制时间表,收费表(包括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以及与指定航空服务的运营有关的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与在每个指定航空路线上提供的运力有关的信息以及任何其他信息为使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满意地遵守了本协定的要求而可能需要提供的信息。(B)根据本协定指定的任何一家航空公司就之间的运输收取的费率缔约双方的领土应首先在指定航空公司之间与其他航空公司协商后商定。在航线或其任何部分上滑行,并应考虑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采用的有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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