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1年3月10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5601
签署年份:1961-03-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古巴,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以及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议开展业务而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无害,除非本协议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本协议引起的。这些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公约》规定的豁免相同政府应将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授予企业或组织。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可能保留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相关文件,特别基金可能要求提供的与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有关的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或与政府履行其在本协定下的任何责任有关的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本协议第八条应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以允许有序撤回特别基金,任何执行机构,或由其中任何一家所聘用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资金和财产在执行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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