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使马来亚联邦有权要求日本享有或以后可能赋予以下各项权利和特权的利益:(a)原籍国,日本已根据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与日本和约》第2条的规定放弃了所有权和主张,1或(b)日本的原住民和船只并与之交易该《和平条约》第3条所规定的任何区域,只要该条第二句中规定的有关该区域的行政,立法和管辖权的情况继续存在。任何一方的商船均应在将船只可能载运的所有货物和人员的运输权上给予与另一方和任何第三国的同类船舶相同的待遇在与另一方领土有关的所有事务上,应给予该另一方国民或另一方公司在其领土内的领土的待遇不少于对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所给予的待遇。缔约任何一方的公司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以及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付款,汇款和资金或金融工具转移方面,应享有与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相同的待遇。同样,从任何一方的领土出口并委托给另一方的领土的产品,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寄给领土的同类产品要高的税率或费用,或对任何规则或手续的负担更大任何第三国的y都会或将来可能会受此影响。...
商业协议(含协议)。 1960年5月10日在吉隆坡签署。pdf预览版商业协议(含协议)。 1960年5月10日在吉隆坡签署。pdf完整版